本市各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部門、建設單位、招標代理單位、投標單位:
針對部分投標文件存在篇幅冗長、材料過厚、成本較高的現象,為進一步精簡建設工程投標文件,規范編制要求,同時,為貫徹落實《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本市建筑市場加強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滬府發[2011]1號),在《關于精簡建設工程投標文件的有關通知》(滬建建管[2005]第092號)的基礎上,就有關事項提出如下要求:
一、投標文件應采用雙面印制(圖紙除外),不得使用硬質封面。技術標文字部分統一采用宋體小四號字。
二、投標文件中的商務標只提供正、副本各一份,供評標用。
三、投標文件中涉及投標單位和從業人員的業績、證書等材料,可單獨裝訂一份(或刻錄光盤一張)。
四、招標文件中應明確投標文件的技術標應針對該項目的關鍵技術、工藝、重點、難點,避免投標單位把標準、規范、規程、工法的具體內容載入技術標,但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工法或招標文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五、招標文件中應明確提交設計效果圖的要求及數量,投標單位不得增加數量。
六、招標文件中應明確投標文件的主要圖紙、規格及頁數限制。
七、招標文件(評標辦法)中可對不滿足上述精簡投標文件要求的設置1%的分值。作扣分處理的,評審意見中須寫出不滿足之處。
八、監管部門、監管人員接本通知后,須加強監管,督促招投標活動相關各方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
九、本通知所規定事項自2011年8月15日起實施。